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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>>清洁生产>>网站>>张掖市科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-k8凯发官网

作者:佚名    来源:甘肃省环保厅k8凯发官网    更新日期:2016-6-27 10:45:17    【字体: 】
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
 

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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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为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》(2012年),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程序,更好地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,我们对《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》进行了修订。现将修订后的《清洁生产审核办法》予以发布,并于201671日起正式实施,2004816日颁布的《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》(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)同时废止。

 

 

 

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:徐绍史

 

环境保护部部长:陈吉宁

 

2016516

 

 

清洁生产审核办法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,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,根据《中

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》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,是指按照一定程序,对生

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,找出能耗高、物耗高、污染重的原

因,提出降低能耗、物耗、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、

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,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

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。

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

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。

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清洁

生产审核的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监督工作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

确定的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、管理节能工

作的部门(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)和其他有关部门,根据本

地区实际情况,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。

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,遵循企业自愿审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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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、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

则,因地制宜、有序开展、注重实效。

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

第六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。

第七条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。本办法第八条

规定以外的企业,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。

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,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

核:

(一)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,或者虽

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,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

控制指标的;

(二)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;

(三)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

物质的。

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包括以下几类:

第一类,危险废物。包括列入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》的危险废

物,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

危险特性的废物。

第二类,剧毒化学品、列入《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》

的化学品,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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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类,含有铅、汞、镉、铬等重金属和类金属砷的物质。

第四类,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》附件所

列物质。

第五类,其他具有毒性、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。

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

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第(一)款、第(三)款规定实施强制

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,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

按照管理权限提出,逐级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,根

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,并抄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

业管理部门。

本办法第八条第(二)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

名单,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提出,逐级报

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,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,并抄

送同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。

第十条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、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

职责,分别汇总提出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单位名单,

由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,

在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分期分批发布。

第十一条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,应当在名单公布

后一个月内,在当地主要媒体、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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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。

(一)本办法第八条第(一)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

的企业,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:企业名称、法人代表、企业所在地

址、排放污染物名称、排放方式、排放浓度和总量、超标及超总量

情况。

(二)本办法第八条第(二)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

的企业,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:企业名称、法人代表、企业所在地

址、主要能源品种及消耗量、单位产值能耗、单位产品能耗、超过

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。

(三)本办法第八条第(三)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

的企业,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:企业名称、法人代表、企业所在地

址、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名称、数量、用途,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

名称、浓度和数量,危险废物的产生和处置情况,依法落实环境风

险防控措施情况等。

(四)符合本办法第八条两款以上情况的企业,应当参照上述

要求同时公布相关信息。

企业应对其公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。

第十二条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

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。

本办法第八条第(三)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,

两次清洁生产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。

第十三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参照强制性清洁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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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审核的程序开展审核。

第十四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、预审核、

审核、方案的产生和筛选、方案的确定、方案的实施、持续清洁生

产等。

第四章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

第十五条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。实施强制

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,如果自行独立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,应

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第(二)款、第(三)款的条件。

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,可以聘请外部专家

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。

第十六条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

构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、

公正和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。

(二)具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物料平衡测试、能量和水平衡测

试的基本检测分析器具、设备或手段。

(三)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、技术规程和节能、节水、

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的技术人员。

(四)拥有掌握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并具有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

验的技术人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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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列入本办法第八条第(一)款和第(三)款规定实

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,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,完

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县级以上环境

保护主管部门和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。

列入第八条第(二)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,

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,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

产审核报告报当地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和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

门。

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

主管部门、节能主管部门,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

进行监督,督促企业按进度开展清洁生产审核。

第十九条有关部门以及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为实施清洁生产审

核的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。

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,应当

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,对以下企

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:

(一)国家考核的规划、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强制性

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。

(二)申请各级清洁生产、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。

上述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第(一)款、第(三)款规定实施强制

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工作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

门牵头,涉及本办法第八条第(二)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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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企业的评估验收工作由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牵头。

第二十一条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重点是对企业清

洁生产审核过程的真实性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规范性、清洁生产

方案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。

第二十二条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验收,应当

包括以下主要内容:

(一)企业实施完成清洁生产方案后,污染减排、能源资源利

用效率、工艺装备控制、产品和服务等改进效果,环境、经济效益

是否达到预期目标。

(二)按照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,对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进行

评定。

第二十三条对本办法第二十条中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效果

的评估验收,所需费用由组织评估验收的部门报请地方政府纳入预

算。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

费用。

第二十四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如需评估验收,可

参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相关条款执行。

第二十五条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结果可作为落后产能界

定等工作的参考依据。

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

管部门、节能主管部门,应当每年定期向上一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

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、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辖区内企业开展清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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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产审核情况、评估验收工作情况。

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

门建立国家级清洁生产专家库,发布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、

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,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培训,为企业开展

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信息和k8凯发官网的技术支持。

各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、节能主管

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,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培训,建立地方清

洁生产专家库。

第五章奖励和处罚

第二十八条对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,以及清洁生产方案实

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,由省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主

管部门、节能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表彰,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。

第二十九条各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

定实施国家重点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时,应当将企业清洁生产

实施方案中的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、预防污染、综合利用等清洁

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,加大投资支持力度。

第三十条排污费资金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。对符

合《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,各级财政部

门、环境保护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。

第三十一条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,允许列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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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。

第三十二条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内部清洁生产表

彰奖励制度,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人员给予奖励。

第三十三条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

企业,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

产促进法》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。

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、第十七条规定,不实施强制

性清洁生产审核或在审核中弄虚作假的,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

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

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。

第三十五条企业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内容、程序

进行清洁生产审核,弄虚作假、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,由省、自治

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

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,并公布其名

单。造成严重后果的,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
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受到处罚的企业或咨询服

务机构,由省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、节能

主管部门建立信用记录,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,会同其他

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联合惩戒。

第三十七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,泄露企业技术和

商业秘密,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,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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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附则

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环境保护部负

责解释。

第三十九条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

建设兵团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。

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6 7 1 日起施行。原《清洁生产审

核暂行办法》(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

号)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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